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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东吴刑事论坛(第二期)“新型、隐性腐败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回应”顺利举行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5-04-28浏览次数:10

2025年4月24日,“隆安东吴刑事论坛”第二期讲座在裸聊app-十大裸聊APP 中式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新型、隐性腐败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回应”,由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主讲。裸聊app-十大裸聊APP 副院长、副教授庄绪龙担任主持人,裸聊app-十大裸聊APP 教授李晓明、裸聊app-十大裸聊APP 副教授陈珊珊、裸聊app-十大裸聊APP 副教授杨俊分别担任与谈人。

下午两点,中式模拟法庭座无虚席。庄绪龙副教授对孙老师莅临苏大讲学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孙国祥教授的学术成就。孙国祥教授是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等专著十余部。在现场听众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正式开始。

孙国祥教授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即在新形势下,腐败犯罪仍然多发,犯罪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接着,孙老师从七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研究。

第一,新型、隐性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1.腐败的形式合法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本质。2.收受腐败利益间接化。3.谋利、收财时间节点区隔化。4.“政商旋转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权力、人脉和信息资源,为相关利益集团谋取私利。5.谋利形式的隐蔽化。6.获取利益的多样化。

第二,现阶段司法的应对之策,孙国祥教授认为,应对新型腐败,立法应对是滞后的,司法回应常常更加有效。主要表现为:1.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2.将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拘泥于具体性的权力。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虚置。5.受贿故意认定的扩大化。

第三,代持型受贿认定。孙教授认为,应将既遂标准从绝对控制转为相对控制,受贿人实际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既遂,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并不需要达到具有获得最后处分权的程度。具体适用如下:1.现金代持。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若现金由受贿人独立控制则构成既遂;若由行贿人代管且未转移实际支配权,应认定未遂。2.银行卡代持。以物理控制与密码交付为既遂节点,即使未实际支取亦视为既遂;若行贿人中途阻断资金获取,未得部分成立未遂。3.房产代持。受贿人行使了对财物的使用、处分等权能认定为既遂。4.股权代持。需结合协议明确性与控制行为综合判定:干股数额明确且受贿人参与分红、转让等实质控制,成立既遂;仅有口头约定或无控制证据,则未遂。

第四,权股交易性质认定。孙教授认为,应将受贿罪的财物扩大到附条件的可期待利益,受贿数额应以该公司股票上市首日交易平均价与受贿人支付的差额予以认定。

第五,接受商业机会受贿的认定。孙教授认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商业机会本身也不断变异,形式上的商业机会,也可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腐败隐性升级的新形态。

第六,借鸡生蛋型受贿。孙教授认为,借款的实际使用还蕴含着风险。如果将行为人借款后转借或者投资所获利益作为受贿认定,极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

第七,斡旋受贿认定。孙教授认为,对斡旋受贿而言,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或者地位不可交易性。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实质侵害了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构成犯罪的既遂。

最后孙教授总结指出,刑法具有弹性,为了应对腐败犯罪,司法对刑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进行扩大解释,具有合理性,但同时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在与谈环节,李晓明教授、陈珊珊副教授、杨俊副教授分别分享了自己的感悟与观点。

首先,李晓明教授对孙国祥教授带来的这场系统深入、让人受益匪浅的讲座表示了感谢,他强调孙老师从背景开始讲了7个方面的问题,让我们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有了一个整体的、体系性的认识。接着他联系了自身在监察工作的经验提出了以下见解:第一:腐败跟权力的运行是有着姊妹般的联系;第二:交易性腐败中,如果价格差的不是那么离谱,就是市场价格波动的范围内,不能够一味认为就是受贿;第三:对于股权交易过程当中受贿金额的计算,应该按照即时上市获益的金额来计算,而不是实际抛售价格认定,否则将会人为制造同案不同判的后果。

陈珊珊副教授对孙国祥教授莅临裸聊app ,为师生带来这场娓娓道来的讲座表示感谢,并简要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陈珊珊副教授说,孙老师对于代持型受贿、股权交易型受贿、接受商业机会受贿、借鸡生蛋型受贿以及斡旋受贿的相关问题的分析以及受贿金额的计算等重要问题,思考深邃,全面地展示了其关于腐败犯罪研究深厚的学养和丰富的实践,也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师生的视野,为学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杨俊副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与谈。第一:股权交易型的受贿中除了数额的认定以外,有没有可能将社会约定里面有些情节的因素加以考虑;第二:在斡旋受贿中,以承诺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把受贿标准提前前置,可以对贿赂犯罪的认定和打击更精准化;第三:隐性受贿里面有没有包括长期的非财产性利益,比如说权色交易、利益交换(子女升学、介绍工作机会)等,这个问题长久讨论但一直都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可能是今后立法方面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互动提问环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三部于坤祥主任结合司法实践围绕“虚假投资系统”“利用影响力受贿”“商业机会型的贿赂”等认定和处理等问题作了分享,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同学们围绕新型贿赂中使用加密比特币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受贿人的主观故意在新型受贿的认定中如何把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孙国祥教授对与谈老师和提问的同学表示感谢,并进行了细致耐心地解答和回应。他认为,新型、隐形贿赂着手的时间点应是开始收受财物之时,在此之前的行为不应轻易评价为犯罪;对于加密比特币而言,这也是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受贿所指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受贿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容易被忽视,但这确实也是影响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通常会以“实际控制财物”来认定犯罪的既遂。最后,孙国祥教授鼓励青年学者要培养问题意识,探索解决方案。

最后,庄绪龙副院长总结指出,本次讲座通过理论阐释与实务探讨的有机结合,为新型腐败犯罪研究提供了多维度的学术视角,对完善反腐败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孙老师的讲座信息量极大,对于新型、隐性职务犯罪的研究极为深入,结论令人信服,尤其是关于原始股犯罪数额和单价计算标准的问题,孙老师提出按照禁售期届满后首日的平均价格而非抛售价格计算,符合“行为与故意同在”的刑法原理。孙老师的讲座内容带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实践底色,不仅开拓了同学们的研究视野,同时也为同学们的论文选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至此,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隆安东吴刑事论坛”系在北京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下专门设立的讲座。该讲座专注于刑法领域前沿问题的研究与交流。本论坛将持续邀请全国著名刑事法学者莅临裸聊app-十大裸聊APP 讲学,以期打造成刑法领域的品牌讲坛,进一步促进裸聊app 刑法学科的繁荣发展。